2月14日,市财政局向市直各预算单位转发了《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严防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行为。
文件规定,各单位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人表示,各预算单位要对该项规定进行宣传学习,要建立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