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收集证据需要或者因道路交通违法被我队依法扣留,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持相关手续及证件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到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予以拍卖、拆解或者强制报废。
(涉案车辆明细附后)
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3月3日
等待处理…
2021/3/10
下列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收集证据需要或者因道路交通违法被我队依法扣留,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持相关手续及证件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到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予以拍卖、拆解或者强制报废。
(涉案车辆明细附后)
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