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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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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2/9/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加快我市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本项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2.科学规范。按照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的要求,全面梳理和分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素,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3.注重实效。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法有序全面落实工作任务要求,在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工作的同时,突出工作重点,发挥首创精神,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并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最终形成明晰的权责清单、完善的工作制度、有效的工作机制、标准的工作规范,建立全面覆盖、保障得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在全市总结推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典型经验,形成具有京山特色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职责。梳理市本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工作要求、监督主体。

(二)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内容。依据权责清单,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1.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行政执法决定执行、行政复议诉讼应对情况等。

2.行政执法主体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是否为合法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3.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双随机一公开”、“两法衔接”等相关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4.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监督。推进街道综合执法,落实街道综合执法指导意见,协调推进各街道全部履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赋权执法事项,健全完善协调指挥、案件移送等机制。

5.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主要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发布、备案、实施、评估的全过程情况。

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行为质效。

(三)探索创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式。

1.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各项机制、高效规范执法,着力深化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2.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强化事前监督,构建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实施留痕管理。强化事中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开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编制行政执法文书范本,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文书使用行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强化事后监督,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回溯行政执法规范性,剖析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推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执法人员管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制度。

3.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法治督察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群众反映行政执法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建立健全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1.研究市本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设置。研究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设置,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政府法制办撤销后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并根据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做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

2.完善各执法部门执法监督工作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切实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建设,配齐专业法制审核、执法监督人员,力量配置需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建立健全街道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机构。结合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需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或明确承担执法协调监督的机构、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可探索建立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有专人负责。

(五)建立多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

1.组建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监督队伍。对全市公职律师进行摸底,组建由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共同组成的律师监督队伍。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2.组建志愿监督队伍。探索构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监督机制,在全市范围内选聘一批有担当、能作为、够专业的社会热心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我市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活动,协助做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

1.建立目标管理机制。以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导向,以打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亮点为目标,制定、细化和完善配套制度,量化工作目标,开展定期检查、适时督办,确保按时保质通过省、荆门市验收。

2.推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监督工作。认真落实《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解决机构改革后出现的相关行政执法争议,明确职权边界。

3.建立多元督查机制。通过组织年度执法检查、聘请或邀请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组织专项执法督查、个案督办。

4.建立培训机制。加强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队伍建设,开展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重点组织各赋权行政执法单位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5.完善保障机制。足额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培训、执法管理等项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用。

1.强化各类绩效指标考核应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先评优等方面的考评运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2.强化职务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筹划准备阶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方案通过后,组织召开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一体四化”创建工作会议。8月底完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制度建设。

(三)整改提高阶段。对照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要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一体四化”创建工作。

(四)评估总结阶段。开展评估总结,整理相关工作台账,形成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由市政府黄华军同志任组长,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京山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承担统筹、协调、督导职责,完成组长、副组长安排的日常工作,严泽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二)认真周密部署。各单位要把本项工作与本单位其他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要把握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要求,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充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切实通过创建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制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三)加强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好经费、人员等相关保障措施。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将在2022年度法治建设考核中予以加分,对任务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做好评估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争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加强学习、交流,指派专人负责,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具有京山特色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经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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