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实践,也是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事关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使用范围为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